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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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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戒費用收取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6
  • 資料點閱次數: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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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觀察勒戒人入所繳交勒戒費用計算標準:
每人伙食費每日73元,藥品材料費33元、尿液篩檢費每人每次200元、診療費每日40元、每人每天勒戒費146元〔不含尿液篩檢費200元﹞,每期收費不得超過60天,超過者以60天計算。

.勒戒費收取程序:
1.
以前列標凖及實際在所日數核算之。
2.
受勒戒人出所時由保管金內扣繳,不足再由收容人或其扶養義務人以匯入本所指定郵政劃撥帳號戶名: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19196806號繳納。
3.製作勒戒費用逾期催繳書函

4.繳費期限以出所日45日為繳納期限,逾期未繳由本所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後一個月內仍未繳款者(75日),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函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事宜

三、收容對象:
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北、新北、士林、桃園、基隆及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受觀察勒戒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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