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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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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5
  • 資料點閱次數:2872

一、申請方式:

 (一) 預約及臨櫃辦理接見時間:

  1. 預約及臨櫃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8:3011:0013:3016:00
  2. 接見當日攜帶預約申請單、律師證及足資證明合法委任之文件至本所戒護科辦公室辦理。
  3. 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預約接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辯護人、律師接見者為限;請於接見日期之前7日起至前1日16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以電話、傳真或親洽方式提出預約申請單。

 (二) 應檢具之資料:

  1.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2.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3.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4.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5.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以利機關將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獲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本所查驗。

二、連絡方式:

  • 地點:本所行政大樓戒護科辦公室   
  • 電話:02-22748959#129
  • 傳真:02-22743818

三、注意事項:

 (一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四訴訟相關文書有交付收容人之需要時,請交由戒護人員先進行登記後再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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