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人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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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方式:
(一) 預約及臨櫃辦理接見時間:
- 預約及臨櫃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9:00至11:00及13:30至16:00。
- 接見當日攜帶律師證及足資證明合法委任之文件至本所中門辦理。
- 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預約接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辯護人、律師接見者為限;請於接見日期之前7日起至前1日16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以電話、傳真或親洽方式提出預約申請單。
- 惟本所律見室為多元使用空間,故律見時間及梯次仍須由本所視當日情形安排。
(二) 應檢具之資料:
-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以利機關將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獲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本所查驗。
二、連絡方式:
- 地點:本所行政大樓戒護科辦公室
- 電話:02-22748959#148
- 傳真:02-22743818
三、注意事項:
(一)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四) 訴訟相關文書有交付收容人之需要時,請交由戒護人員先進行登記後再行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