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女子看守所接見室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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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施行,修正本所收容人親友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等相關規定,並自109年7月15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金錢部分: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二、飲食部分:
(一)送入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被告(含被管收人)每日得送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得送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受觀察勒戒人不得送入飲食。
三、必需物品部分:
(一)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二)送入種類、數量及限制如下:
-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請洽戒護科辦理)
(三)收容人所有之必需物品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考量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所得限制或禁止送入。另,為避免物品經本所限制或禁止送入,上開1至5類必需物品盡量請收容人依實際需求逕向本所提出報告申請。
四、送入時間:辦理接見日之上午8:30時至11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假日接見亦同)。
五、送入方式:於本所接見室辦理登記並應繳驗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接見窗口送入。
六、送入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及禁止送入:
(一)非屬上開規定所列之品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本所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七、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本所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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