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113年9月份出所收容人待領金清冊及後續辦理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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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80條至82條。
二、羈押法第72條至74條。
公告事項:
一、本所113年9月份出所收容人待領金清冊如附件,請冊列人員於出所日起六個月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所戒護科保管股請領。
二、若不克前來,委託人得填具委託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請受託人攜帶雙方證件及出具委託書至本所代領。
三、若具領人已死亡者,請繼承待領金人攜帶死亡證明書與繼承人之證件至本所代領。
四、經限期通知屆滿六個月後尚未領回之保管金,依法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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