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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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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少年ㄟ不要以為沒事–交付帳戶的行政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07
  • 資料點閱次數:31
241213_法務部_反詐騙_圖07-海報-定稿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之告誡機制及刑事責任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112年6月16日施行。「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刑責,請勿以身試法。雖非買賣,但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之受裁處告誡者,帳戶功能將受影響至少5年,告誡效果自11331日起往後生效。告誡制度與刑責規範雙管齊下,嚴格阻斷人頭帳戶()之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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