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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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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家屬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4
  • 資料點閱次數:2949

配合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施行,修正本所收容人親友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等相關規定,並自109年7月15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金錢部分: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二、飲食部分:

 (一)送入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被告(含被管收人)每日得送入一,受刑人每三日得送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受觀察勒戒人不得送

三、必需物品部分:入飲食。

(一)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二)送入種類、數量及限制如下:

  1.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5.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請洽戒護科辦理)

(三)收容人所有之必需物品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考量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所得限制或禁止送入。另,為避免物品經本所限制或禁止送入,上開15類必需物品盡量請收容人依實際需求逕向本所提出報告申請。

四、送入時間:辦理接見日之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時;下午 1時30分 至 4 時(假日接見亦同)。

五、送入方式:於本所接見室辦理登記並應繳驗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接見窗口送入。

六、送入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及禁止送入:

 (一)非屬上開規定所列之品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本所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1.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2. 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3.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七、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本所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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