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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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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調整接見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4
  • 資料點閱次數:1605

一、依據

  1. 依監獄行刑法第70條規定: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2. 依法務部111114日法矯字第11004007660號函辦理。

二、申請事由

  1. 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3. 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4. 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5. 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6. 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7.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8. 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9.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10. 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11. 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12. 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三、申請次數

  1. 接見人以最近親屬或家屬為原則。
  2. 如有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經機關認有必要時,受刑人每週得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四、辦理程序

  1. 由接見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至本所接見室登記窗口申辦。
  2. 機關須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始辦理彈性調整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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