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接見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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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 依監獄行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 依法務部111年1月14日法矯字第11004007660號函辦理。
二、申請事由
- 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 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 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三、申請次數
- 新收入監未滿三個月,經機關認有必要時,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
- 新收入監滿三個月,經機關認有必要時,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
四、辦理程序
- 由接見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至本所接見室登記窗口申辦。
- 機關須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始辦理增加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