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接見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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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接見流程
- 辦理接見之民眾需抽號碼牌,並填寫接見寄物四聯單,各欄應詳實填寫。
- 現場等待叫號,依號碼牌順序辦理登記接見及寄物,並請出示有效證件(身份證、駕駛執照、護照、健保IC卡等有相片之證件,必要時需出示收容人本人及接見家屬之戶籍騰本或戶口名簿)查驗身份。
- 經審查如有證件不符或與收容人接見處遇不符者,不予受理。
- 經核准辦理接見者,以梯次為單位,依梯次至接見入口處辦理,核對接見民眾提供之證件,並將所攜通信器材關機或關靜音後放入置物櫃,始准進入接見區接見,接見時不得使用任何電子器材。
二、各類收容人接見對象
- 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67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 第4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
- 第3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 未編級及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得與非親屬接見。
- 被告:接見被告無身分對象限制;禁見被告不可接見。
- 民事應管收人:無身分對象限制。
- 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三、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惟除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及春節等特殊節日之假日接見外,遇國定假日為得接見日時順延至下一有辦理接見日。
- 受刑人:
- 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一日),計算週期以週計算。
-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
- 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
-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不予限制。
- 被告: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 民事應管收人: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 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
四、接見人數:接見同一受刑人,每次不得逾3人。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且不計入人數限制。
五、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縮減之,以便已登記接見者,均能接見。國定例假日或每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接見,因人數眾多,不受理增加接見。
六、辦理接見登記時間:
-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1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
- 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假日接見日期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告,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一)時段辦理。
- 國定例假日無辦理接見業務,如有辦理接見,將另行公告。
七、預約接見登記網站(系統支援Chrome、 Edge、Firefox):https://service.mjac.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