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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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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4
  • 資料點閱次數:2537

一、申請方式:

 (一)預約及臨櫃辦理接見時間:

  1. 預約及臨櫃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8:3011:0013:3016:00
  2. 預約接見日前1 日以電話方式確認受理狀況,接見當日攜帶預約申請單、律師證及足資證明合法委任之文件至本所戒護科辦公室辦理,以節省時間。
  3. 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預約接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辯護人、律師接見者為限;請於接見日期之前7日起至前1日16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以電話、傳真或親洽方式提出預約申請單。

 (二)應檢具之資料(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

  1.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2.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3.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4.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5.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以利機關將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獲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本所查驗。

二、連絡方式:

  • 地點:本所行政大樓戒護科辦公室   
  • 電話:02-22748959#129
  • 傳真:02-22743818

三、每日預約接見梯次時間及預約名額:

  •  (一)預約接見梯次:第一時段9:00至10:00;第二時段10:00至11:00;第三時段14:00至15:00;第四時段15:00至16:00。
  •  (二)預約名額: 每一時段受理1名電話預約辦理律師接見。若需接見多人,除第一位預約外,其他必須以現場登記辦理。

四、注意事項:

  •  (一)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  (二)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三)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  (四)辯護人、律師申請預約接見經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1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
  •  (五)辯護人、律師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17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  (六)辯護人、律師6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3次者,本所得自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見。
  •  (七)訴訟相關文書有交付收容人之需要時,請交由戒護人員先進行登記後再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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