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庭釋出所,應於出所翌日起一個月內,自行領回遺留場舍內之私人物品(如衣物、書籍、文件、電器用品、藥品等等)。
1.出所後即可於上班時段至戒護科填具領回物品單。(須由同房收容人協助整理個人遺留之物品,必需預留協助打包時間)。
2.如逾時未予領回,依廢棄物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