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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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8條
-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
二、應檢具之文件:依據返家探視辦法第6、7、8條
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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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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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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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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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流程:
- 被告請先向院檢遞聲請狀。
- 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至本所申請。
- 機關首長核准後報請矯正署核示,即可返家探視。
四、請親送至本所戒護科名籍辦理申請或交付收容人。
五、承辦單位:戒護科名籍(02)22749859分機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