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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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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4
  • 資料點閱次數:3304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8條

  1.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

二、應檢具之文件:依據返家探視辦法第6、7、8條

種類

 

 

奔喪

  1. 申請書

  2.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或探視對象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戶籍謄本)

  3.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1. 死亡證明書
  2.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病危

  1. 診斷證明書
  2. 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

特殊事故

  1. 診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 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三、作業流程:

  1. 被告請先向院檢遞聲請狀。
  2. 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至本所申請。
  3. 機關首長核准後報請矯正署核示,即可返家探視。

四、請親送至本所戒護科名籍辦理申請或交付收容人。

五、承辦單位:戒護科名籍(02)22749859分機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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