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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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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07
  • 資料點閱次數:449

一、禁見被告者請先向院檢遞聲請狀。

 

二、返家探視申請要件: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第二項: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一)家屬保證書一份(另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四)訃文一張。

(五)備齊上開文件後,並應於出殯日前一週上班日至所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一)家屬保證書一份(另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病危通知書(須3日內有效)正本一份及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證明收容人與病危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四)備齊上開文件後,於上班日至所填寫申請書,俾利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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