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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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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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見被告者請先向院檢遞聲請狀。
二、返家探視申請要件: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第二項: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一)家屬保證書一份(另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四)訃文一張。
(五)備齊上開文件後,並應於出殯日前一週上班日至所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一)家屬保證書一份(另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病危通知書(須3日內有效)正本一份及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證明收容人與病危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四)備齊上開文件後,於上班日至所填寫申請書,俾利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