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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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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入日常用品有何限制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07
  • 資料點閱次數:426

一、必需物品:被、床單、枕頭、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衛生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 紙每天1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符合上述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三、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無法或不易檢查、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妨害紀律之物品,禁止寄送。另寄(送)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

 

四、送入物品應填寫送物申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五、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六、禁見被告限其最近親屬及配偶得寄入物品。親屬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送物單一併遞送,供機關核對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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