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入菜餚有何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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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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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 茶葉。
- 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 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四)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二、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人製作。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三、寄入之飲食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四、送入之飲食,送入人姓名及居住所不明者,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予以退回,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五、受戒治人依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六、受觀察勒戒人依法不得送入飲食。
七、禁見被告限其最近親屬與配偶得送入飲食。禁見被告之親屬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送物單一併遞送,供機關核對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