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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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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物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27
  • 資料點閱次數:2709

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 每次不得逾2公斤。

 

 (二) 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有殼之食物。

 

 (三) 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下列物品請勿寄送:



    1. 棉被、枕頭、皮衣、睡袋、圍巾、襪子、手套及附帽子之衣物。

 

    1. 衣物中含有大件金屬品和附繩索之裝品;衣物以三套為限。

 

    1. 凡液體、乳狀、粉狀之物品

 

    1. 中西藥材和各種針劑。

 

    1. 書刊以三本為限。需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之合法書刊。

 

    1. 禁止接見之收容人,不得送入有關新聞報導之書報、刊物。

 

    1. 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請勿寄送。



寄物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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