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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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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客條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27
  • 資料點閱次數:2936

接見次數及限制:

 

(一) 受刑人:

  第一級受刑人每日1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4日1次

  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
每星期1次。

 



(二) 被告:

  接見日均可辦理,每日1次。

 



(三)受觀察勒戒人:

  直系親屬及配偶每星期1次。

 

 

接見之對象:

 

(一) 受刑人: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二) 被告: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接見:



    1.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

 

    1. 形跡可疑者。

 

    1. 三人以上,同時接見一被告。

 

    1. 酗酒或精神病。

 

    1. 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接見。



 

 

(三)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

  直系親屬及配偶。

 

接見次數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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